二十个常见业务场景:说明在“不持有客户资产的1号牌”(小1)与“可持有客户资产的1号牌”(大1,无/有交易权)下是否可行

背景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第1类受规管活动(Dealing in Securities),可分为能否持有客户资产这两大类别:
    • 细1(不能持有客户资产的1号牌):在任何阶段都不得接触或保管客户的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
    • 大1(可持客户资产),又细分为:
      • 无交易权:可持客户资产,但需要通过另一家有交易权的券商/清算行去落单
      • 有交易权:在可持客户资产的基础上,还能直接连接港交所或期交所落单
  • 在每个场景中,我们分别讨论,细1在确保不持有客户资产的前提下,能否“协助/安排”相关业务;以及大1(无/有交易权)是否可以直接承做。

注意

  1. 如需真正提供投资建议(4号牌)、保荐上市(6号牌)或资产管理(9号牌)等服务,往往需要同时拥有其他牌照。
  2. 以下讨论只从1号牌“是否持有客户资产”角度进行简化说明,并不包含所有细节。
  3. “不持有客户资产”并不等于无法协助交易,而是指券商在任何环节都不接触客户资金、证券、资产;客户的资产由第三方能够持资的券商或托管机构保管。

场景1:纯介绍客户到其他券商,并收取介绍费

  • 细1
    • 可以。这是细1最典型的业务模式:充当“介绍人”,在不碰客户资金的情况下收取介绍佣金。
    • 如何做
      1. 与有能力持客户资产的券商(如大1)签订“介绍协议”
      2. 客户与对方券商开户并将资金/证券放在对方
      3. 当客户完成交易后,你根据协议收取佣金。
  • 大1(无交易权) / 大1(有交易权)
    • 同样可以做纯介绍,但由于大1本身已经能够持客户资产,通常不会只做介绍;不过也可以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运作。

场景2:帮客户直接买卖港股

  • 细1
    • 可以进行“协助/安排”,但不能在过程中持有客户资金或证券。
    • 具体做法:
      1. 客户在另一家可持资产的券商(大1或其他持牌人)开户
      2. 细1与该券商签订合作协议,为客户提供撮合/介绍/辅助下单等服务
      3. 客户的资金与证券全部在合作券商处,由对方进行实际结算与持管
      4. 细1只收取介绍费或分佣
    • 如果需要由细1“亲自”收客户资金再下单,则不行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客户资金先存入大1公司,再通过有交易权的券商执行港股交易。
    • 如何做
      1. 客户将资金存入大1公司
      2. 大1与有交易权的清算/代理券商签署合作协议
      3. 大1为客户提供报价、结算、账户管理。
  • 大1(有交易权)
    • 可以。直接成为交易所参与者,与港交所对接落单。
    • 如何做
      1. 向港交所缴纳3000万港币保证金及相关申请费
      2. 搭建或外包交易系统
      3. 客户资金放在大1公司,由其直接对接港交所落单。

场景3:帮客户直接买卖美股

  • 细1
    • 可以协助/安排,但全程不能持有客户资金或证券。
    • 如何做
      1. 客户在美国或国际券商(可持客户资产)处开户
      2. 细1与该券商或清算行订立介绍/代理协议
      3. 所有资金、股票等由对方保管,细1只做撮合或辅助
    • 如果需要细1先收客户钱再操作,则不符合细1要求。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先收客户资金,再与美国券商或国际清算行合作,完成美股交易。
  • 大1(有交易权)
    • 也可以。交易权仅针对港交所直连,美股交易依然要通过美国持牌机构或清算网络;只是在大1框架下,可以把港股和美股放在同一个综合平台上进行。

场景4:提供孖展融资(Margin Financing)

  • 细1
    • 不可以提供孖展,因为需持有或控制客户资产(抵押)并放贷。细1无法接收任何客户资产,也就无法办理孖展融资。
    • 但细1可介绍客户前往其他可提供孖展的大1券商。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在遵守证监会有关保证金贷款、风险率、强平机制等规定下,为客户提供融资。
    • 如何做
      1. 客户将证券、资金抵押给大1
      2. 大1公司出资借给客户,帮其买卖证券
      3. 落单通过有交易权券商完成。
  • 大1(有交易权)
    • 可以。原理一样,只是落单直接由自己对接港交所,执行效率更高。

场景5: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替客户管理投资组合)

  • 细1
    • 如果需要持有客户资金或主动下单,细1无法满足。
    • 若只是提供咨询建议(不碰客户资产),则主要看是否需要4号或9号牌(投资顾问、资产管理)。单凭1号牌做“管理”并不完整。
    • 故在绝大多数情形下,细1并不适合做真正的“资产管理”。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在客户将资金放在本公司后,再通过其他券商落单,为客户提供组合管理。
    • 通常这也涉及4号或9号牌的问题。
  • 大1(有交易权)
    • 可以,同样能持客户资产,但可直接连接交易所,执行更迅速。
    • 若提供真正的资产管理,仍要看9号牌要求。

场景6:承销或包销香港IPO

  • 细1
    • 不可以直接承销或包销,因为这往往需收取客户认购资金。
    • 细1只可介绍投资者到另一个能持客户资产的大1承销商。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做香港IPO的承销、包销、配售,但在实际落单、分配股份时,需要通过有交易权的券商执行技术操作。
  • 大1(有交易权)
    • 可以,并且更能“一条龙”对接港交所,处理所有承销程序。

提醒:若要担任保荐人,须另外申请6号牌。


场景7:承销或包销境外债券(如美元债)

  • 细1
    • 不可以亲自承销/包销,因为需要持有或处理客户认购资金。
    • 只能做基础介绍。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帮发行人包销或安排境外债券,但在具体清算和交易环节仍需与国际清算系统或有交易权的国际机构合作。
  • 大1(有交易权)
    • 可以。但有交易权主要是对接港交所;如果这只债券不在香港上市,还是需要借助海外机构进行清算或结算。

场景8:提供欧洲市场股票买卖

  • 细1
    • 可以“协助交易”,但不能持有客户资产。
    • 做法:客户在欧洲券商或国际平台开户,资金与证券均留在对方;细1只做介绍或中间撮合。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客户的资金先存在大1公司,再借助欧洲持牌券商或银行执行交易。
  • 大1(有交易权)
    • 可以,但香港交易权仅限港交所,欧洲市场仍需外部合作方。
    • 大1(有交易权)可整合系统,为客户提供多市场交易入口。

场景9:打造网上零售券商平台(类似富途、老虎)

  • 细1
    • 不可以直接持客户资金或提供完整的一站式交易,因为细1不能在任何时刻保管客户资产。
    • 如果平台仅做引流或撮合,而用户最终与另一家券商开户并把资金放在那边,则可以用细1。但这样一般难达成富途、老虎那种完整自营平台体验。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客户将资金放在大1公司,然后通过API或白标与有交易权券商对接,提供网上经纪服务。
  • 大1(有交易权)
    • 最常见。可直接对接港交所、开发自家App和交易系统,提供高速交易与完整用户体验。

场景10:高频交易/量化交易(替客户进行交易)

  • 细1
    • 不可以持客户资产,也没有独立的落单通路,高频交易需极低延时。
    • 细1只能介绍客户到能提供高频交易方案的其他券商。实操中无法由细1代客完成高频交易。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为客户保管资金,然后通过另一家有交易权券商下单,但对高频速度有所限制。
  • 大1(有交易权)
    • 最适合。可直接接入港交所(FIX/OMD等),实现低延时、高速交易。

场景11:纯介绍基金销售(如销售互惠基金、单位信托)

  • 细1
    • 可以作为介绍人,推广或撮合基金销售,前提是客户的资金与基金份额都由另一家持资方或基金公司/管理人保管。
    • 不可自己收取申购资金。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可直接接收客户资金,替客户申购基金,结算由基金公司或第三方Administrator完成。
  • 大1(有交易权)
    • 也可以。若是上市基金可直接落单,否则也要对接基金管理人。

场景12:自营交易(Proprietary Trading)

  • 细1
    • 如果是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自营,不涉及客户资金,则可能行得通。
    • 因为细1不允许持有“客户”资产,但不意味着公司自己不能在其他券商开自营账户买卖证券。
    • 需确认不会触碰他人资金,也不会开展经纪业务。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进行自营,以自有资金买卖,落单借由合作券商。
  • 大1(有交易权)
    • 更加方便。可直接对接交易所进行大规模或量化自营,执行效率高。

场景13:保荐人业务(Sponsor)为公司上市

  • 细1
    • 不可以。保荐人需要6号牌(Corporate Finance)。
  • 大1(无交易权) / 大1(有交易权)
    • 同样不可以仅凭1号牌做保荐,仍需6号牌。

场景14:帮客户开设孖展账户,并即时买卖港股

  • 细1
    • 不可以。因为孖展账户本质上需要券商持有或管理客户保证金和证券。
    • 只能把客户介绍给有能力做孖展的大1券商。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客户把资金与证券放在此大1公司后,再由大1(无交易权)通过其它有交易权券商执行交易。
  • 大1(有交易权)
    • 更方便。客户在同一平台完成孖展交易及落单,直接对接港交所。

场景15:虚拟资产券商(帮客户交易虚拟资产)

  • 细1
    • 不可以持有客户加密货币或资金,而虚拟资产监管尚有特殊规定;仅做“介绍”也需符合SFC对虚拟资产的最新要求。
    • 在当前法规下,纯1号牌做虚拟资产业务并不充分,还可能需要虚拟资产相关牌照或额外申请。
  • 大1(无交易权) / 大1(有交易权)
    • 传统1号牌要涉足虚拟资产经纪,要符合SFC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代币发行的新规;可能得申请所谓“VA牌照”或满足豁免。
    • 即使拥有大1,也需另行向证监会咨询和申请,遵守AML/KYC等合规要求。

场景16:中介介绍美股服务给香港投资者

  • 细1
    • 可以,可当“介绍人”,把香港投资者介绍到具备美股交易与托管能力的美国券商或香港大1。
    • 全程客户资金放在对方券商,细1不碰资产。
  • 大1(无交易权) / 大1(有交易权)
    • 同样可以做介绍,但大1自己也可持客户资金后接入美股市场。如果只做介绍,就没有充分发挥自身大1功能。

场景17:为客户配置债券投资

  • 细1
    • 可以协助客户了解或撮合债券购买,但不能收或保管客户资金/债券。
    • 做法:客户在能持资产的券商/银行开户;细1只提供信息与介绍。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持有客户资金,然后通过有交易权券商或海外金融机构买卖债券。
  • 大1(有交易权)
    • 可以。若债券在港交所上市,可直接落单;如是国际场外债券,则需对接Euroclear等托管行。

场景18:帮客户买卖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

  • 细1
    • 可以做“介绍”,但不能代为持有期权合约或收取客户资金。
    • 客户资金与期权合约需由另一家有交易权并且可持资产的券商或期货/期权交易所参与者保管。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收客户资金,并通过其他有交易权券商进行期权交易。
  • 大1(有交易权)
    • 可以,可自行对接香港期权市场(需向期交所申请交易权)。

场景19:做企业融资顾问(Advisory on Corporate Finance)

  • 细1
    • 可以进行纯介绍/撮合性质的顾问服务,帮企业与投资方对接,但不能管理或收取客户资金。
    • 如果涉及包销、承销、保管资金等,则不行。
  • 大1(无交易权) / 大1(有交易权)
    • 可以做更全面的企业融资(发行股票/债券、承销包销、收取资金等),但保荐或重大并购需要6号等其他牌照。

场景20:协助企业做并购(M&A)涉及证券交换

  • 细1
    • 只可做纯介绍或撮合,不可持有资金或经手股份。若并购中需发行新股、资金代管等,细1就无法介入。
    • 因此细1只能在“M&A双方自行处理资金/股权交换”的前提下做有限的中介介绍。
  • 大1(无交易权)
    •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处理发行新股、包销或配售,但若涉及保荐或更深入财务顾问,一般还需6号牌。
  • 大1(有交易权)
    • 同理。即使有交易权,也主要是在港交所层面的交易,更深层次并购顾问或保荐仍需要其他牌照。

小结

  1. 细1(不持客户资产的1号牌)
    • 全程不可在任何环节接触或管理客户资金/证券,但可以通过“介绍、撮合、顾问”模式协助客户与能持资产的机构对接。
    • 由于不能真正开立账户或提供资管/孖展等服务,主要靠收取介绍费或分佣。
    • 资本要求低,近年很难新批,通常是旧牌沿用。
  2. 大1(无交易权)
    • 可直接持客户资产、提供孖展融资、包销、资产管理等综合经纪功能;最终落单要通过另一家有交易权券商。
    • 资本要求相对细1更高,但比“大1(有交易权)”低,适合服务机构、家族办公室、高净值客户等,交易频率不算太高。
  3. 大1(有交易权)
    • 在大1(无交易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具备直接连通港交所/期交所的能力。
    • 需要缴纳3000万港币保证金、搭建IT系统等,成本高,交易体验更好。
    • 适合做零售网上券商、高频交易、自营量化或打造自有品牌平台。

最后提醒

  • 不持客户资产 ≠ 不能协助交易
    细1虽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或证券,但仍可充当介绍/代理/撮合人。
  • 实践中常需多种牌照组合
    若实际业务涉及投资顾问(4号)、保荐(6号)、资产管理(9号)等,需要相应牌照。
  • 本文仅作一般参考
    如准备开展相关业务,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或合规顾问,确保符合香港证监会(SFC)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最新要求。

希望本修订版能更准确地体现:细1仅仅是不持有客户资产,但仍可在不触及客户资金/证券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交易协助或介绍服务;而大1(无/有交易权)则可提供更完整甚至直接连接交易所的服务。祝各位业务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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